• 416265619/2018-00063
  • 新密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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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22
  • 2018-05-22
  • 通知
  • 新密牧字〔2018〕90号
新密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畜牧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执法制度的通知

新密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畜牧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执法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全市畜牧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郑牧办〔2018〕17号)、《新密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新密依法行政〔2018〕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了《新密市畜牧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新密市畜牧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新密市畜牧局行政执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密市畜牧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新密市畜牧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新密市畜牧局行政执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新密市畜牧局 

 2018年5月22日

 

新密市畜牧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有关执法单位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检查记录表填写、检查记录文书、案卷文书制作等文字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影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有关执法文书记录。

第六条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执法检查档案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纸质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三)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畜牧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有关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事项或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省局制定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等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

(三)行政处罚事项的依据、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

(四)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相对人姓名和企业的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或信息公开前应当经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上网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六条 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郑州市政务服务网、新密市人民政府网上对社会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

(四)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等;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畜牧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法制科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论证、听证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涉及申请人与他人有利益关系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五)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定。

第五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各执法分所应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依据和拟定行政执法决定意见送法制科审核后,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向法律顾问咨询。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应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律顾问、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法制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因案情复杂等原因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法制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行政决定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应当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九条 经审核发现问题的,法制科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执法承办分所,各执法承办分所修改补正后应当送法制科重新审核;各执法承办分所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件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各执法承办分所和法制科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执法承办分所要落实行政执法相关程序,及时向法制科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为法制审核提供协助和支持。法制科要严格把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治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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