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3879590/2018-00162
  • 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报公示
  • 2017-03-16
  • 2017-03-16
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及报备制度的通 知

局属各科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培训中心:

现将《新密市安监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及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3月15日

 

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及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促进我局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具有典型或代表性的、涉案和处罚金额较大的行政违法案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新密市区域内发生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符合报告、备案条件的,局执法科室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附案件主要材料向局法制机构报告;结案之日起10日内向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将对局行政执法科室报告和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对上报和备案的材料进行整理。

第五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市法制机构报告和备案:

(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作出决定前,须报请局有关会议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后向省安监局法规处报告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