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五)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六)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七)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本局网页上公开。
六、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收集,办公室负责整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各行政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七、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八、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五条 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
第七条 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八条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
第十条 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二条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