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4执107号之八和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14执107号之八已发生效力,我机构无法收回王炎祥所持有的新密国用(95)字第0000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