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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25
  • 2018-10-25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陪审员

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司文〔2018〕1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公安厅

       2018年10月12日


 

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称《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全面推进我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

      依法民主。严格依照《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的法定选任条件和法定选任程序组织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有序参与法院司法审判活动。

      公开公正。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增强人民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格落实选任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选任工作的规范化和公信力,实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开公正。

      协同高效。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合力,实现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高质高效。

      三、具体任务及选任步骤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以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省、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司法所、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根据选任工作需要,做好对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今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时增补选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增补选程序参照本方案执行。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0月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设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互通信息,沟通顺畅。

      10月下旬,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召开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会,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12月底)

       1.名额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按照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要求,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选任名额数,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随机抽选名额根据人民法院陪审工作需要,同时兼顾地域均衡分布和陪审工作成本,将名额合理分配至乡(镇)和城市街道。

      2.组织报名

      本次选任工作由省级层面统一发布公告,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在省级新闻媒体及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今后增补选人民陪审员公告程序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执行,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自行发布。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协商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陪审员选任,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报名参加人民陪审员选任。选任公告内容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期限、报名方式、报名材料、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事项。

      3. 随机抽选

      (1)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按照确定的乡(镇)和城市街道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随机抽选10-20倍人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一级信息库。一次抽选人数要满足至少一个任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需求。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根据选任需要,从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一级信息库中,按照确定的乡(镇)和城市街道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随机抽选5-10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完善候选人详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二级信息库。一级信息库中未被抽到的人员形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备选库。

      人民陪审员选任随机抽选过程要自觉接受监督,可通过现场公证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等形式,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全过程公开透明,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进行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交接人口信息数据、管理人民陪审员备选库信息库,要遵守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信息安全。

      (2)资格审查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排除。必要时,可以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同候选人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个人能力和群众评价,确保选任质量。在农村和贫困偏远地区,对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年长公民,可将学历条件放宽至初中以上。

      (3)征求意见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详细介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情况,征求其是否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将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三级信息库。三级信息库候选人少于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数的,可启动备选库抽选程序,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备选库中补充。入选三级信息库的人员要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个人信息登记表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均准备一式两份。

      (4)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三级信息库中,再次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4.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1)报名申请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相关材料均准备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

      按照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程序进行。

      (3)确定人选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5.公示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拟任命人员存在异议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6.任命

      (1)拟任命人民陪审员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将拟任命人员名单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信息登记表等书面材料提供同级基层人民法院;

      (2)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4)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7.任前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就职宣誓。

      (三) 总结阶段(2019年1月)

      建立边推进、边调研、边完善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完善选任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2019年1月31日前全面总结选任工作情况,形成选任工作总结材料,分别报同级和上级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郑东新区综治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服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政法与群众工作办公室共同承担。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治办负责。两所法院人民陪审员任命程序依照本院法官任命程序进行。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金明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任命程序依照本院法官任命程序进行。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依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党坚持走群众路线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情况,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关心与支持。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形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的工作格局,确保选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积极主动履行好牵头组织职责,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认真听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意见建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形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合力。积极协调编制、财政等部门,解决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保障等问题,为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要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系统研发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做好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使社会各界及时全面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方案由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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