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畜牧企业主体责任和畜牧部门监管责任(以下简称“两项责任”)落实,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的能力和“管出来”的水平,保障我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按照《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开展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宣教月活动的通知》(郑牧质〔2018〕21号)和《郑州市2018年畜牧业质量年行动方案》(郑牧〔2018〕17号)要求,新密市畜牧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落实“两项责任”宣教月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宣教内容
以落实畜牧企业主体责任和畜牧部门监管责任为重点,进行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典型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培训。一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3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8号、220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各种制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停止硫酸黏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8号)、《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38号)等有关投入品使用规范要求;三是畜牧企业主体责任手册,监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四是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各地的工作成效、监管工作经验等;五是畜牧兽医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
二、宣教方式
(一)在落实涉牧企业主体责任方面。要积极创新宣传载体,注重舆论引导,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教月活动,增强畜牧企业守法诚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促进畜牧企业规范生产行为。一是举办培训班。对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点)、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涉牧企业负责人、经纪人开展培训教育,组织涉牧企业宣誓大会,增强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检自控能力,强化企业自律。二是发放宣传资料。印制发放涉牧企业主体责任手册、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畜牧企业黑名单、畜牧兽医典型警示案例。三是签订承诺书。按照质量安全承诺书一年一签订的要求,查漏补缺,确保做到规模涉牧企业全覆盖。四是刷写警示标语。在交通要道、养殖场、奶站和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周围墙体刷写标语和举报电话。五是发送宣教信息。利用手机短信、微信、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渠道,在宣教月期间至少发送10条以上易懂、精炼的宣教信息。六是深入生产一线指导。组织技术骨干,深入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屠宰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督查、指导养殖企业将禁、限用兽药使用有关制度、清单上墙,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落实畜牧部门监管责任方面。要切实提升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素质,推动全市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更健全、责任更明确、执法更有力、质量更安全。一是强化监管人员责任意识。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是开展监管人员全员培训。要分层级、分类别开展监管人员培训。充分利用培训班集中培训、网络学院在线培训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培训效率,着力提高监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素养,适应岗位需要。三是严格纪律作风。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六条禁令”和我市畜牧兽医执法制度规范。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教育等方式,加强警示教育。严抓政风行风,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强化稽查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协调各方力量合力推动,提升宣教月活动社会效果。
(二)强化信息报送。宣教月活动期间,要及时上报宣教月活动进展情况,重点报送有特色的宣教信息和图片。2018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各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要将宣教月活动总结和统计报表报送至畜牧局兽医科。
电话:69824531
邮箱:xmxm531@126.com
附件:宣教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新密市畜牧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