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各科室,局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要求,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范围
生猪运输车辆的承运人所在地属新密市辖区。
二、备案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即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三、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现场核查用)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四、备案程序
承运人及生猪运输车辆符合备案条件,承运人持备案提交材料到新密市畜牧局提出备案申请,3个工作日内畜牧局核查人员到现场核实相关信息,核查车辆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经核实信息无误,填写《新密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附件1)。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备案过程中要记录备案车辆的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附件2)。
五、备案时间及编号填写
(一)备案时间:从2018年11月10日开始办理。
(二)编号填写:按照“新密市行政区域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如4101830001
六、其他要求
(一)承运人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2、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3、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4、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并附有《新密市生猪运输车辆记录》(附件3)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宣传
各乡(镇)、办事处畜牧站要对辖区内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排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同时要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宣传力度,通过防疫员(检疫员)、生猪经纪人等通知生猪运输车辆的所有者积极到新密市畜牧局进行备案。
市畜牧局在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严禁弄虚作假,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及时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标准的说明原因。
附件1:新密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附件2:新密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
附件3:新密市生猪运输车辆记录
新密市畜牧局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