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65619/2018-00116
  • 新密市畜牧局
  •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2018-11-14
  • 2018-11-14
  • 通知
  • 新密牧字〔2018〕172号
新密市畜牧局关于开展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防疫条件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

为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8]427号)和全国、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系列会议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防疫条件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生猪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

二、整治内容  

(一)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和养殖档案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消毒;灭源;防疫等内部防疫管理制度落实是否到位;无害化处理是否建立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技术工艺处理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活动;是否存在瞒报、谎报处理病死动物数量问题。生猪规模场和屠宰企业具体核查内容见(附件1、附件2)。

(二)年出栏500头以下养殖户要求强化生物安全措施,具备必要的防疫隔离消毒条件,加强出入场人员和车辆消毒,基本的设施设备必须到位。

三、整治时间

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4日

四、整治结果处理

(一)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屠宰场

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

(1)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管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条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整改最长时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二)年出栏500头以下养殖场(户)

对不符合生物安全措施的,由畜牧局统一印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3),各乡(镇)办畜牧站要逐场(户)送达,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弃养退养。

五、核查人员及区域

第一组人员:王宏亮   乔春晓   周广丽    袁彩霞

区域:曲梁镇   岳村镇   刘寨镇    白寨镇

                来集镇   大隗镇   苟堂镇    超化镇

第二组人员:张永恒   司新华   李新建    刘荣霞

          区域:袁庄乡   尖  山   米村镇    牛店镇  

平陌镇   城关镇   西大街    青  屏  

矿  区   新华路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办畜牧站要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性,如实提供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下养殖场(户)名单,积极配合畜牧部门做好核查及整治工作。

(二)核查人员要实事求是,按照养殖场及周边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新密市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核查表》《新密市生猪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核查表》,核查工作结束后,各组要认真将核查整治情况汇总至兽医科。

(三)核查期间,核查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规定,严格工作作风,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新密市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核查表

附件2:新密市生猪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核查表

附件3:责令整改通知书

 

新密市畜牧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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