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0183执恢106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83执恢106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0901041323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郭鹏起名下,但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韩海涛所持有的新密房权证字第0901041323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