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经个人申请、居委会证明、办事处申报、市房改科初审和复审,同意下列人员享受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补贴保障,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房改科或办事处反映。举报电话:56176206
户主姓名 补贴人数 现租(借)住房屋的位置
李新红 1 新密市新华路嵩山路1院3号楼东单元105
2019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