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单位不再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费核定征收,原环境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定征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