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3执3031号之一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3执3031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601005715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贺亚静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梁梅花持有的证号为1601005715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