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新密市建设农村信用社因保管不善,将2000-4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密市依法清收城市信用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