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2017年11月22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国环规环评 [2017] 4号)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自发布日期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上自行公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属于非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