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535号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535号之三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301006178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李小刚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王洪涛持有的证号为1301006178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