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2执恢498号之二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2执恢498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持有的新密房他证字第1403001317号的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