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新密执字第1176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新密执字第1176号之三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401006667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程金松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程书坤持有的证号为1401006667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