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恢434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3执恢434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101050101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朱青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梁豆豆持有的证号为1101050101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