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4030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3执4030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0801031507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蔡玉乾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岳应理持有的证号为0801031507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