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4035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3 执4035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0801031515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慕彩霞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岳应理名下的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080103151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