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恢756号之二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3执恢756号之三生效法律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蔡朝敏持有的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第1207000157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