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魏沛豫、魏晓敏因保管不善,将1201002431-1、1201002431-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沛豫、魏晓敏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