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恢722号之二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3执恢722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新密房权字第0801031517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程秀红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岳应理持有的证号为0801031517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