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332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332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0601016729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王志丹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许昌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号为0601016729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