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1执3187号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3187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101001128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王锦晖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樊香云持有的证号为1101001128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