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恢722号之三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3执恢722号之一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0801031511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刘小单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岳应理持有的证号为0801031511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