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4230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3执4230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证明号为豫(2018)新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18号已解除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持有的豫(2018)新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18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