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4199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3执4199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证明号为豫(2019)新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958号已解除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抵押权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持有的豫(2019)新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958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