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新密执字第955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新密执字第955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陈鹏持有的新密房他证字第1403001037号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