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2393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3执2393号之三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豫(2020)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05119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刘书珍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院青坡持有的证号为豫(2020)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05119号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