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510号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