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恢26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恢26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501007799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冯冬草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杨淑娜持有的证号为1501007799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