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协2405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2405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0801031521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陈聚仓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岳应理持有的证号为0801031521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