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2执恢180号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2执恢180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0701024900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袁凯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袁海中持有的证号为0701024900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