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2480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2480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201001068-1、1201001068-2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侯聪晓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陈建锋、侯聪晓持有的证号为1201001068-1、1201001068-2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