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5执恢344号之四和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5执恢344号之四生效法律文书,新密房他字第1203000621号已解除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持有的新密房他字第1203000621号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