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5执恢344号之四和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5执恢344号之四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新密房权字第1101050533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左佳佳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赵景超持有的证号为110105053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