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385号之三和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385号之四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新密房权字第1001046163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楚鹏帅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樊银霞持有的证号为100104616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