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恢795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恢795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001045217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刘晓辉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晋小青持有的证号为1001045217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