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3192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3192号之一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401001606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李汉青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冯东亮持有的证号为1401001606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