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423执恢229-1号和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423执恢229-3号生效法律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抵押权人岳永梅持有的豫(2018)新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04号的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