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3执651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3执651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401001314的不动产所有权已转移至王玉芳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时国锋持有的证号为1401001314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