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4013号之一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4013号之三生效法律文书,1003003015号他项权证已解除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持有的1003003015号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