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静脉产业园区污水综合处理厂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规定,现对本项目概况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进行第二次公示,希望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新密市静脉产业园区污水综合处理厂项目
建设单位:新密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概况:新密市静脉产业园区污水综合处理厂位于新密市静脉产业园区内,014乡道西侧,东侧紧邻马沟村(已拆迁),项目投资9646.31万元,设计规模为1000m3/d。本项目废水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及中水回用标准后30%回用于园区内企业生产用水及园区绿化水,剩余70%通过管网及泵站排入新密市金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已在新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2205-410183-04-01-830455。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符合第一类“鼓励类”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第15项“‘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技术、装备和工程”,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环保措施
本项目在施工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等,为最大程度上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评价对各污染物均提出有效的治理措施:
废水: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以及施工拌料、清洗设备产生的废水。厂区设置处理施工生产废水的沉淀池,建筑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可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自建的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施用于农田,不外排。运营期产生的职工生活污水、软水制备废水、膜冲洗废水、砂滤罐及多介质过滤器反冲洗废水、沼气净化废水、污泥压滤废水及脱水机冲洗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格栅,随全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气:施工期大气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车辆产生的废气,通过设置围挡、覆盖、遮盖易扬物料、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防治措施后,可以有效减小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废水及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沼气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及食堂油烟,经臭气密封系统、臭气收集及输送系统和臭气生物滤床处理系统后,恶臭气体排放能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沼气锅炉配置有低氮燃烧装置,燃烧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食堂产生的油烟经高效复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采取对施工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工程设备噪声,包括各种泵类、鼓风机、空压机等设备,经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处理后,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施工期间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混凝土废渣、废木料等,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并送至垃圾填埋场处理,碎木料、废金属等部分建筑垃圾回收或外售,其余建筑垃圾外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以减少扬尘;施工现场设置垃圾箱,并派专人定时打扫清理,生活垃圾送往附近垃圾回收点进行统一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有格栅渣、污泥、职工生活垃圾、废脱硫剂、废滤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及废机油,格栅渣及生活垃圾送新密市生活垃圾处置场处置;污泥送至新密市建材制造企业资源化利用;废脱硫剂、废滤膜及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时回收,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机油通过专门容器收集,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因此,本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或处置,不会对外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评价结论:本项目通过评价计算及预测,在其严格按照评价采用的治理措施、加强管理的情况下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
三、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新密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周臣帅 联系电话:13903829089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密市文峰路文峰市场(开阳路)东南侧 邮政编码:450000
四、评价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的名称: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工 联系电话:0371-63888709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三街与丰产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450002
邮箱:411207030@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本项目实施建设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为最大限度的达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发展,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及公众意见表可通过下方网络连接下载:https://pan.baidu.com/s/1NynRXkKHClEi5QCdbiyjtA提取码: 75gu。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具体时间
公众可以在本公示发布后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向本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意见征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