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2547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2547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号为豫(2017)新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646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刘欣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郭海静持有的豫(2017)新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646号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