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3执恢1186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3执恢1186号生效法律文书,1407000910号他项权证已解除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持有的1407000910号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