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3执恢151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3执恢151号之一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401001508的不动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司晓红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赵宏均持有的证号为1401001508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