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05执恢1177号之一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5执恢1177号之一生效法律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持有的新密房他证字第1407001645号的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