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各二级机构:
根据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和新密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办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4日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有特殊规定的,以及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违法线索等需要实施检查的,可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推进、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类实施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需要对全市建设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事项,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决定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的检查事项,不得擅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名录库
第八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根据抽查工作需要建立抽查对象库、执法人员库和专家库等各类名录库。
名录库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局属单位分类建立。
第九条 抽查对象库应当包括各类建筑市场主体库、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库和工程项目库。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库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构成。专家库由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专家构成。
第十一条 各类名录库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
名录库应当根据职权调整及监管对象、执法人员和专家等信息变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当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抽查计划应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明确不同种类监管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随机检查要逐步运用各类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于信用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可以降低抽查频次和比例;对于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应当提高抽查频次和比例。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能联尽联、应联必联”的原则,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活动,实现我市建设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十六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活动,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同一年度对同一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制订抽查计划。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线下方式抽取。
抽取活动应当向局机关纪委报告,接受机关纪委派人监督。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也可以从下级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从名录库中抽取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组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必要事项。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笔录)并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现场检查记录(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对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自抽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人员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第二十三条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综合执法的衔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检查记录、相关执法文书等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为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