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554/2022-00035
  • 新密市司法局
  •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2022-03-28
  • 2022-03-28
  • 决定
  • 新密政行(不受复决)〔2022〕1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任某亮,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合欢路7

被申请人: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局局长。

住所新密市开阳路51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案件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2324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有严格法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举报人应在获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起算被申请人合法处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应在其投诉举报未得到依法处理的合法及合理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于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的邮件编号:XA54350836341,被申请人签收该封邮件时间为20219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为2022324日,超出提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

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